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湯偉良
  80後女青年小李和老東家浙江南潯某商業銀行為一紙競業限制合同引起糾紛,從勞動仲裁委到法院,歷時一年多。日前,湖州市南潯法院一審判令其給付原單位違約金12萬元,並繼續履行在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在銀行或準銀行機構任職的競業限制義務。
  2005年7月,小李到南潯某行工作,後調往該行國際結算業務部。鑒於小李在單位擔任的職務知悉商業秘密,故銀行在2012年8月20日與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書》。
  該協議特別約定:小李無論何種原因從單位離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包括任職、顧問、輔導、參股及其它方式)與單位同類的營業,單位向小李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若小李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應全額返還已支付的補償金外,還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若因小李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單位造成的損失超過人民幣50萬元,單位有權就該超過部分要求小李賠償。
  2013年2月25日,小李因個人原因向單位提交了離職申請,同年3月25日,南潯某行與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5月13日,該行向小李賬戶中打入競業限制補償金23 426.82元,次日小李將該筆金額退回,該行遂將上述款項提交至湖州市某公證處提存。
  辭職當月,小李即應聘到湖州另一銀行工作。南潯某行隨即通知她履行《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確定的義務,但遭到拒絕。南潯某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2014年2月,南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作出裁決,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小李需向南潯某行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2萬元。雙方均對裁決不服,於同日分別向南潯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和老東家南潯某行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小李的行為違反了合同中有關競業限制義務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法院認為,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減少其就業機會,會一定程度上影響其生存權,故違約金應在合理範圍內,具體到本案中,銀行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小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對銀行實際造成的具體損失,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數額相比有失公平,綜合考慮銀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小李的過錯程度及其收入水平,法院判定由小李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2萬元。  (原標題:跳槽同行違背競業限制 銀行職員被判賠償原東家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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